黄庆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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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享有突破合同相对性实际施工人的认定

发布者:黄庆良律师|时间:2023年04月24日|分类:工程建筑 |1320人看过

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享有突破合同相对性实际施工人的认定


根据最高院理解与适用可知,实际施工人应当包括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以及借用资质(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司法实务中,法院对于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的单位或个人,若满足实际施工人认定标准的一般也会认可其实际施工人身份。

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总结:实际施工人是通过筹集资金、组织人员机械、支付农民工工资或劳务报酬等实际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主体为实际施工人,包括挂靠、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分包等情形下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别于承包人、施工班组、农民工个体等。在层层转包、多次违法分包、挂靠后再次转包或违法分包等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仅指最后进场施工的民事主体。工程承包流转中的仅为其中流转一环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挂靠人等不属于实际施工人,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越过其合同相对方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

是实际施工人,但不一定就享有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发包人承担支付工程款的权利。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同时,最高法院民一庭法官会议讨论认为:可以依据《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即《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不包含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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