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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土地是被合法征收的吗?

发布者:凌婧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 |297人看过举报


你的土地是被合法征收的吗?

 

前言:

随着城市的发展和经济增长,城市化进一步加快,推动政府土地征收的进程,土地征收反过来也在促进城市的发展和经济增长。但新闻中出现“暴力征地”、“违法征地”的字眼也是屡见不鲜,因土地征收造成被征地人与征地政府之间矛盾重重。然而解决矛盾的根源,在于征地程序是否严格规范、补偿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安置是否落实、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强制征地行为等。据此,笔者通过归纳整理人民政府合法征收土地应按以下十大步骤进行:

 

正文:

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

一、谁来征收?

1、谁批准土地征收?

l   由国务院批准:(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l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除上述土地以外的土地征收均由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2、谁组织土地征收?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二、如何征收?

第一步  预征告知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被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范围内(如是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还应在乡、镇)发布征地通告,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

预征告知应切实落实到村组和农户,结合村务信息公开,采取广播、在村务公开栏和其他明显位置公告等方式,多形式、多途径告知征收土地方案。

通告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步   征询村民意见,并组织听证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书面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以上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第三步    现状调查及确认

当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或者会同被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权属、地类、四至边界、土地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被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征地调查结果确认书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四步    拟定“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

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确认情况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即“一书四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报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第五步    征用土地公告

被征用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步   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七步   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

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第八步    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相关方案并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后公告。

需要注意的是:市、县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应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步    签订《征地补偿协议》,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包括社保金)

由组织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市、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足额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以及社保费等支付给被征收人。

 

第十步    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并交付土地

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结束语:暴力征地事件的频繁发生,更像是一场双方利益争夺的较量。而在力量不对等的抗衡中,加之人民政府征地程序并不完全符合合法程序,而农民对法律维权途径认知不足,一方为了推进项目开发,一方为了保住生存根本的纷争就此爆发。政府主体征地程序合法规范化、补偿合理化,被征地农民权益得到保障,或许所谓的暴力征地事件会少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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