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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地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受害人经常居住地收入标准进行赔偿

发布者:凌婧|时间:2019年08月27日|207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受害人李某某户口系湖南祁东县农村户口,但常年居住在广州市,2018年4月回到家乡湖南省祁东县处理相关事务。2018年4月11日晚23时许,被贺某某驾驶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撞伤。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李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因伤情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受害人家属因无法与肇事方贺某某、保险公司就赔偿问题协商一致,遂诉至法院。

【对方抗辩】

     保险公司认为受害人李某某死亡赔偿金应当使用湖南农村标准,不应当适用广东城镇标准。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受害人李某某虽为农村居民户口,但事故发生前长期居住在广州市,原告(即受害人家属)向法院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足以证明受害人李送枝生前经常居住地为广州市的事实,故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照广东省城镇居民标准向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一审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受害人李某某自2013年以来一直居住在广州的事实,而保险公司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故一审法院按广东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受害人李某某死亡赔偿金并无不当,故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见(2019)湘04民终1233号民事判决书

【法条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律师点评】

    在外地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死亡赔偿金标准是按户口所在地算还是按照经常居住地算,主要需要看户口所在地赔偿标准高还是经常居住地赔偿标准高,若是经常居住地赔偿标准高,那么就需要提供充足完整的证据材料予以证实受害人经常居住地的事实。

    而国内自然人经常居住地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上,对于“经常居住地”的认定要件有三个方面,一个离开原住所地,二是在起诉时已经在住所地之外的地方居住了一年,三是要求这一年时间的居住行为要“连续”。所以在举证过程中也应当围绕这三方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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