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吴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韦韦,安徽尚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某某,男。
被告:陈某,男。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余某某、陈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吴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律师、尹韦韦律师,被告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余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劳务报酬人民币6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余某某、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某某劳务报酬及油漆款61000元;款交本院转付(开户名:霍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号:18×××00,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支行营业部。
汇款单注明案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0元,减半收取665元,由被告余某某、陈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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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