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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应当“以当事人为中心,以法律为准绳”

发布者:张文超律师|时间:2022年01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964人看过举报


作为律师来说,无论多大的牌子,生存是第一要务。当事人是律师的衣食父母,没有了当事人,律师也就会不成为律师,连吃的都困难,还能够坚守律师职业吗?那些个说大话、套话的律师,说是为了正义,都是一派胡言。正义不属于律师,正义属于法官。有了当事人,才会使律师生存下去,然后才能够把律师职业当成事业来做。正像我国的人权观一样,生存是最大的人权。

  律师和当事人之间是什么关系?是委托关系。但是,更深刻的关系是“信任关系”。为什么当事人会委托你作为代理律师而不是他?就是基于信任。所以,作为律师来说,最重要的是不能辜负当事人的这份信任。有的律师,为了经济利益出卖当事人;有的律师,接受委托以后,收钱了事,不负责任;等等情形,辜负了当事人的委托,更重要的是辜负了当事人的这份信任,也罔顾了这份缘分。所以,作为律师来说,必须要做到“以当事人为中心”。

  2、律师怎样做到“一当事人为中心”?

  (1)“以当事人为中心”,首先要不怕麻烦。

  律师所做的事情,就是麻烦事,处于矛盾的交叉点上。当事人没有纠纷,找律师干嘛?处理纠纷本来就是很麻烦的事,而律师职业本身就是社会职能分离出来的专一处理麻烦事的职业。既然,选择了律师职业,怕麻烦显然不适合从事律师执业。所以,凡是从事律师职业的人,一定做好准备,这个职业是一个处理纠纷的职业,是社会矛盾的交叉点,要有思想准备,麻烦是常态,不麻烦是例外。

  (2)“以当事人为中心”,要对当事人最大限度的负责任。

  当事人绝大部分对于法律来说是外行。当事人会咨询很多问题,作为法律专业人员来讲,很简单的问题,但是,对于当事人可能要讲解多遍。负责任的律师,会给当事人讲清楚纠纷的正反两面,让当事人明明白白打官司。不负责任的律师,会让当事人稀里糊涂上法庭。

  负责任的律师,会把案件涉及到的多种可能考虑到,并做好扎实准备工作,为当事人最大限度的争取利益。负责人的律师,可以避免代理案件过程中的失误。负责人的律师,还可以弥补自己学识的不足,尤其是对于刚入行的律师更是这样。

  律师的负责任,还包括和法官的有效沟通。我们不要认为法官怎么样,只要给法官把问题、疑问、道理、法律依据说清楚,有理的事情,法官会采纳符合法律规定意见。有时候法官由于学识原因对一些法律关系、法律规定不是很清楚,这个时候,律师就有责任给法官沟通讲清楚,使法官有一个正确的判断。我们不要认为法官会葫芦僧乱判葫芦案,其实,不是的,如果证据充分、法律逻辑清晰、法律依据充分,法官肯定会依法判案。我们请相信法律、相信法官。

  (3)“以当事人为中心”,要求律师有丰富的法律知识。

  何谓“师”?“传道授业解惑”,作为律师来说,虽然不具有“授业”的职责,但是,“传道、解惑”的职责是律师的应有之义,否则,怎么能成为“法律之师”?

  所以,丰富的法律知识是律师必须具备的基础素质。

  医生是治疗病人的病,需对病情有准确的判断,否则就会误诊;律师正像医生一样,只不过律师是治疗纠纷、矛盾的病。作为律师,如果没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很容易就把纠纷的法律关系搞错,把法律关系搞错,等于误诊。现代纠纷的样式多如牛毛,怎样正确判断纠纷的法律关系?那要靠丰富的法律知识。

  如果不能够正确的判断纠纷的法律关系,在诉讼过程中,很容易跑偏、适得其反。有些案件,官司打了几年,后来发现打错了。法律关系判断错误,纠纷的发展方向会不同,后果十分严重。还有的案件,作为律师来说,举措证据,结果对对方有利。这种情况,不胜枚举。

  所以,丰富的法律知识,是做好律师职业的基本素质要求。对于律师来说,学习、学习、再学习,是拥有丰富的法律知识的条件。有的律师,考上资格、拿到律师证就万事大吉,是做不好律师的。

  总而言之,“以当事人为中心”是做一个合格律师所必须要求的。

二、以法律为准绳

  “以法律为准绳”,对于律师来说,同等重要。法律是不可逾越的底线,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一定要遵守法律底线。

  遵守法律底线,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为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要用足法律依据,包括案例。一是: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非法利益。

  重点说一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诉讼过程中,有的当事人要求高,不给律师讲实话,甚至给律师提供虚假陈述、虚假证据。这个时候,作为律师来说,不能为了金钱,答应当事人的非法要求。比如做假证等等。实践证明,有的律师为了金钱,从事逾越法律的行为,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甚至有的律师,为了金钱,和当事人一起伪造证据。这种逾越法律底线的行为,对于当事人无理的、违法的要求,律师是应该坚决拒绝的。

  以法律为准绳,违法的事情不能做。律师不能为了金钱去做违法的事情,反腐败早晚一天要反到律师这个职业,别到时候悔之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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