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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牌脱落砸伤路人所有人和管理人承担责任

发布者:李鹏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7日|分类:合同纠纷 |965人看过

近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管理不当导致广告牌脱落致人损害的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广告牌所有人、管理人以及城市管理部门赔偿被害人邓某各项损失共计30万余元。

2019年12月,邓某走路经过黄某的“手机维修”门市和施某的“手机专卖”门市时,施某门市的广告牌垮塌,将黄某门市招牌一起带垮,将邓某砸伤,造成邓某多处骨折并致伤残。邓某受伤后,住院治疗61天,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0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黄某和施某两个店连在一起的广告牌基座,系十年前进行城区立面改造工程时政府统一安装,后再未更换,也未进行检查维修。2019年9月,施某在原有广告牌上加装一块蓝灰色的板材后,安装了新广告牌,没有检查原有支架,也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原有基座无法承受新增重量,从而发生广告牌脱落伤人事件。而2019年3月29日起,永川城管局承继了永川市政园林局对城区广告牌的后期管理,负责城市户外广告、广告牌设置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施某作为“手机专卖”广告牌使用人、管理人,明知基座安装多年,加装新广告牌时未尽安全管理及注意义务,具有过错,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黄某对其广告牌、基座亦负有维护、检查等义务,其明知基座安装十年有余且承载两个广告牌的重量,明知隔壁广告牌近期改动增加了重量,亦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后黄某广告牌基座随施某广告牌脱落砸伤原告,故被告黄某亦应对本案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永川城管局承继了永川市政园林局对城区广告牌店的后期管理,明知涉案门市广告牌基座安装十年有余,且已届质保期多年,存在安全隐患,其亦不能证明已尽到了必要的管理和注意义务,故应承担相应责任。

鉴于该案事故发生系多方未尽注意义务等综合因素所致,法院综合评判后酌定被告施某承担60%的责任,被告黄某与被告永川城管局各自承担20%的责任,三者共计赔偿邓某各项损失3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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