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王女士提出应由商家证明产品质量合格的意见,未获法院采信,法院最终以我国法律并无买卖合同之诉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为由,判决驳回王女士要求某商场返还所购衣物货款1787.3元以及三倍赔偿货款5361.9元等诉讼请求。
王女士在南昌市区某商场某知名品牌专柜,为母亲购买半袖套衫两件,共支付货款1787.3元。王女士的母亲穿着衣服后进行了洗涤,衣物出现掉色、起球现象,为此,王女士向某商场提出退、换货要求,未获同意。王女士向12315投诉,工商部门到场后协调未果。为此,王女士以某商场应当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某商场返还所购衣物货款1787.3元以及三倍赔偿货款5361.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在某商场购买两件衣物,某商场向王女士交付了商品,王女士向某商场支付了商品货款,王女士与某商场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王女士以合同之诉主张某商场承担违约责任,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即王女士应提供证据证明某商场的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质量是否合格应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后方能确定,王女士未能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鉴定申请,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王女士认为某商场未能提供商品的检验合格证明,即推定某商场出售的是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承担证明商品质量合格的举证责任在某商场。但举证责任倒置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而目前我国法律并无买卖合同之诉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故王女士仅以所购衣物经洗涤后出现掉色、起球等现象而认定某商场产品质量不合格,并要求某商场承担退货、三倍赔偿等违约责任,无事实依据,对其诉请,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