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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专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公司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 超过诉讼时效被驳回

发布者:李鹏律师|时间:2021年08月06日|分类:工程建筑 |284人看过


日前,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判决因超过诉讼时效,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霞浦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某输变电公司和某水产公司签订《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该输变电公司为该水产公司施工建设125KVA配变电业扩工程,双方约定施工内容、工程范围施工期限、工程价款(总造价人民币壹拾万五千元整)及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合同签约之日支付工程总造价的70%,工程竣工验收送电前付清余款。该水产公司于2013年10月支付7万元给该输变电公司。后该输变电公司进场施工,2014年3月该工程经验收合格。2020年11月,该输变电公司以该水产公司未支付剩余工程款2万元诉至法院。

经审理认为,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权利人超出法定期间行使诉讼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案《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合同签约之日支付工程总价款的70%为工程预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后付清余款。结合该输变电公司提交的《业扩工程竣工检验报告单》可知,诉争工程系于2014年3月19日验收合格,该输变电公司应当从该时间起向该水产公司主张权利,现该输变电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诉至本院,该水产公司抗辩称已超过诉讼时效,该输变电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诉讼时效有中断、中止情形,该抗辩合理,予以采纳。综上,该输变电公司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据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释法:诉讼时效制度,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在法定期间届满后,义务人有权提出拒绝履行义务的抗辩权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稳定法律秩序及交易安全。本案输变电公司超过法定期间主张权利,也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情形,故其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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