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鹏律师

  • 执业资质:1330120**********

  • 执业机构:浙江五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杭州侵权律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发布者:李鹏律师|时间:2021年07月14日|分类:人身损害 |1008人看过


15岁的高一学生殷某骑电动自行车上学,在道路上逆行,将他人撞成脑瘫,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近日,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对这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该名学生的监护人被判赔偿原告33万余元。

2020年11月20日6时20分许,殷某骑电动自行车去上学,沿天长市千秋大道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与骑电动自行车自东向西行驶的许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天长市公安局交管大队调查,殷某逆行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认定殷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造成许某重型颅脑损伤、身体多处骨折。截至原告提起诉讼日,许某仍在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34万余元,殷某父母已垫付医疗费14万元。许某家人要求殷某父母继续支付费用未果,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殷某未满16周岁,骑电动车上学,将许某撞成重伤,交警部门认定殷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殷某系未成年人,对许某的各项损失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及标准,认定许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3.89万元,扣减殷某父母已经垫付的医疗费14万元,应再赔偿许某各项损失费用合计19.89万元。

以上文本如涉嫌侵权,可与本人联系删除,谢谢合作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周瑞平 王建萍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