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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违约之诉中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获支持

发布者:李鹏律师|时间:2021年05月22日|分类:合同纠纷 |224人看过

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旅游合同纠纷案件中,适用民法典“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条款等规定,支持了原告张某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一审依法判决被告某生态农家乐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共计15万余元。

2020年5月,张某参加某生态园微信推文活动,免费获得了该生态园入园门票,并可免费游玩园内“网红桥”。该“网红桥”项目前设置有免责声明告示牌,两端各有一名管理人员,下方铺设有气垫。张某入园后,在游玩“网红桥”时,从桥上摔下,掉在气垫上,造成右臂骨折、韧带受损等损伤。

  因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张某将该生态园内“网红桥”的经营者某生态农家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通过参加微信推介活动,免费获得生态园门票,免费游玩案涉“网红桥”,张某虽未支付门票费用,但某生态农家乐通过张某等人的微信推介获得广告宣传利益,张某与某生态农家乐之间形成旅游合同法律关系。

  案涉“网红桥”系具有一定安全风险的运动,某生态农家乐虽在“网红桥”下铺设气垫,但气垫本身具有一定的安全风险,且被告在“网红桥”入园处设置的入园提示(免责声明)系无效条款。因此,某生态农家乐作为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张某作为成年人,应当知晓游玩“网红桥”具有安全风险,且“网红桥”要求身体协调性较高,张某自身左小腿患有残疾,在游玩过程中进一步加大安全风险,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结合案件实际,法院酌定原告张某承担40%的责任,被告某生态农家乐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中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相关规定,张某受伤的法律事实虽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但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张某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对原告张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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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刘洋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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