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9年6、7月份,在某乡镇某人行道上,被告人吴某容留吴某辉在其轿车内吸食毒品。
2019年6、7月份,在某乡镇某桥下,被告人吴某容留魏某和吴某辉在其轿车内吸食毒品。
2019年8月份,在某乡镇某鞋厂旁边,被告人吴某容留赵某在其轿车内吸食毒品。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吴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辩护律师认为,对涉案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是鉴于被告人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法院在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后,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