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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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频繁换教练消费者可要求退卡

发布者:李鹏律师|时间:2021年04月02日|分类:合同纠纷 |222人看过


田女士在某健身房购买私教课,主张由于健身房频繁更换私人教练,导致其无法正常开展锻炼,故起诉要求经营该健身房的甲公司返还剩余未完成的私教课课时费。甲公司则称,健身房有权更换私人教练,退课需扣除总费用20%的训练计划违约金。就双方争议,一审法院判决甲公司返还剩余私教课费用。近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2月23日,田某在甲公司购买私教课50节,共计支付12 000元,有效期自2017年2月23日至2018年8月23日。2017年6月11日,田某再次在甲公司购买私教课50节,共计支付12 000元,有效期自2018年8月23日至2019年12月30日。双方还签订了私人(游泳)教练协议书,约定该次购课必须于有效期内执行完毕,如未使用完毕的,将自动视为会员放弃使用之权利,会员不得要求退还该金额或转让他人使用,亦不得要求延长有效期限;如原定之私人(游泳)教练无法提供指导,会所有权另行安排合格教练代替。

  后田某以甲公司私教频繁辞职更换,导致其无法正常锻炼,且拒不退费为由,对甲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返还剩余未完成健身课程课时费共计4400元。

  诉讼中,田某提交与甲公司私教及退费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私教课尚有22节未使用;提交其与甲公司私教总监的电话录音,证明其在2019年3、4月份已提出退费,经其催要私教总监告知已报到财务,让其等待最晚11月中旬退费等。甲公司认可聊天记录及录音中人员为其公司人员,但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并提交私人教练课程,证明田某还有12节课未上。田某认可该部分证据,但主张还有10节赠课未使用,故全部未上课程为22节;甲公司该部分证据恰好可以证明频繁更换私教、严重违约。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田某未消费的课时为12节,并认定甲公司应当退还相应的课程费用2880元。

  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健身服务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服务合同,其履行较为注重消费者个人的体验和效果,强调双方间的信任基础。甲公司在与田某的服务合同履行期内,确实存在多次更换私教的情形。现田某因此不愿继续在甲公司继续进行私教健身课程,双方继续履行的信任基础已经丧失,基于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应当允许田某作出是否继续接受甲公司私教服务的选择。现田某在有效期内提出退费申请,实为要求解除服务合同,甲公司应将未履行部分课程的费用退还田某。甲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针对田某设计、编排了训练计划,其主张扣除总费用20%的训练计划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根据田某购买的实际未消费的12节课程,认定甲公司应当退还相应的课程费用,并无不妥。据此,北京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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