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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连环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被告及责任主体-交通民事赔偿律师

发布者:李鹏律师|时间:2020年12月08日|分类:交通事故 |150人看过

法院审结一起连环交通事故的赔偿纠纷案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连环交通事故造成的赔偿纠纷案,判决在事故中无因果关系的彭某所属车辆的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经过

2018年8月,夏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与袁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应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三车受损,应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夏某应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袁某和应某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应某受伤住院,被鉴定为伤残十级。夏某车辆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袁某车辆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应某起诉要求夏某、A保险公司、袁某、B保险公司承担其各项损失共计15.8万余元。

法院审理中,A保险公司认为,B保险公司应在无责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本案系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袁某虽系无责,但也应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赔偿,B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赔偿12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夏某驾驶的车辆与袁某驾驶的车辆以及应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即袁某、应某均是受损害方,并无证据证明袁某驾驶的车辆在事故发生中与应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了接触,不能证明袁某的驾驶车辆与应某的损伤存在因果关系,在该情形下B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夏某及A保险公司赔偿应某共计损失12.7万余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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