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商标权侵权案件律师:浅谈网上销售商标侵权商品如何免责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业务的发展,消费者也都习惯了足不出户的网购生活,特别是通过淘宝,天猫,1688,京东,拼多多等平台购买商品的客户越来越多,而商家也基本都通过上述平台销售商品,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特别是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侵权案件,不知不觉中商家销售的商品,很可能被网上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盯上发现所谓的“商机”.
最近经常处理商标权侵权案件如: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福州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案件,因在淘宝上销售侵权商品);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诉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上海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案件,因在1688平台销售侵权商品);北京四月星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杭州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案件,因在微信公众号传播侵权信息);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诉钟某商标权侵权纠纷(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案件,因在淘宝上销售侵权商品)等.
以上几个案件,原告知识产权律师基本操作步骤都是通过:以客户名义在被告淘宝,1688店铺下单购买涉案商品----购买和收货信息公证(证据保全)--打印公证截图---诉讼法院---索赔。
那么法律上怎么规定免责事由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法条规定由此可以归纳出两点免责事由:
(一)商标专用权人三年内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且无其他损失的
如果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销售者无侵权故意且证明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
所谓“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是指销售者能够提供进货商品的发票、付款凭证以及其他证据,从而证明该商品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所谓“说明提供者”,是指销售者能够说明进货商品的提供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其他线索,并且能够查证属实的。比如:我之前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提交了商家从1688进货的订单,付款凭证等获得法院采纳,最终免责.
[律师说法]
建议网店店主在销售相关商品时,取得供应商的网络销售许可授权,或者提供进货的合同,发票,收据等相关合法来源凭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以及对按照购买者需求而进货的商品及时进行提前审查,避免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发生时候,手足无措,无应对策略.使自己本可以避免的损失,没有避免掉,造成损失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