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奶茶店,双方合同中未约定冷静期,能退还加盟费吗
【杭州李鹏律师】
导读:
孙某加盟某品牌奶茶后,发现公司选址极其不专业,打听下发现该品牌奶茶已经有多家关店倒闭,孙某自行百度抄好诉状却因主张前后矛盾,之间被法院驳回起诉,痛定思痛之下找到本律师代理,经过精心准备,终获得胜诉结果。
法院认定
本案中孙某与某某公司签订的合同虽然名为《经销商合同》,但根据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来看,公司将其经营资源许可给孙某使用,孙某在公司规定的统一经营模式进行经营并向公司支付相应费用,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系特许经营合同关系。
关于涉案合同是否应当解除
法院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本案中,孙某与成都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后,虽然进行了选址,但并未实际开店经营,也未进行培训,并未利用公司的技术秘密等无形经营资源。因此,本院认为,虽然涉案合同并未约定孙某的单方解除权,但单方解除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孙某关于单方解除权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合同解除的后果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涉案合同解除后,应当根据合同履行的情况来确定是否应当返还款项。本案中,虽涉案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不退还已支付款项,但考虑到孙某并未使技术资源也未参加培训服务,但考虑到公司在涉案合同履行中派技术员协助孙某进行店铺选址,酌情确定退还6万元。
律师点评
1、加盟活动含有融资的金融性质,因此国务院制定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中含有许多对加盟者倾斜性保护的约定,如十二条“冷静期”约定,二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加盟者知情权。因而作为公司一方,在开放加盟活动时需要设置冷静期条款,书面信息披露公司相关信息,做到合法合规开展加盟活动,防止留下诉讼记录给公司后期招商活动产生不良影响。
2、作为加盟者一方,在合同签订后发现加盟企业有虚假承诺、运营管理能力不合格,可以合理利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赋予的法定权利,解除与其签订的加盟合同,退还加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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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陵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