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话,彩礼、嫁妆、结婚钻戒,哪些需要返还给男方,哪些是属于女方的?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出听说有关彩礼、嫁妆、结婚钻戒等事情发生,特别是男女双方在分手或者新婚不久离婚当中经常会出现有关彩礼、嫁妆、结婚钻戒等方面的纠纷,毕竟此类财产属于贵重物品,比较金贵。
下面简要说下相关情况:
一、彩礼
(一)彩礼概念
彩礼通常情况下是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彩礼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予性质,接受彩礼本身就蕴涵着对方答应结婚。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目的达到,这种赠与行为就有效存在,彩礼归受赠人所有。
彩礼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二)返还彩礼的法律依据
对于彩礼是否可以返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有三种情况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1)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的;
(2)双方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却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彩礼不返还,对于上述几种特殊的法定情形才可以要求返还。
那么很多人要有疑惑,怎么理解未共同生活,以及生活苦难呢,下面就详细描述下相关问题
(三)怎么理解双方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却未共同生活的
在这里,就涉及到共同生活的理解和认定问题。
这个我们看下法条里怎么解释的。
经检索,将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一、二中提到“共同生活”这个词的全部法条摘抄如下:
《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不难发现,除了本文争议法条即《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共同生活”前未加修饰词外,其他几条“共同生活”前均加了修饰词“夫妻”、“以夫妻名义”、“与患病者”、“家庭”,除了涉及婚姻效力那条比较特别外,其他几条其实都强调了“夫妻”、“家庭”这个因素,所以,是不是可以这么理解,婚姻法中“共同生活”是根据双方结为夫妻、组建家庭来定义的。
那么什么是夫妻?什么是家庭?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自不必说,是法律所认可的夫妻;不为法律所认可,但举办了结婚仪式的,根据一般风俗习惯,双方也均是以夫妻名义生活的;于是,再进一步,这里的“共同生活”着眼点也不在于是不是夫妻或者以夫妻名义,而在于到底是不是组建了家庭,开展了家庭生活。
综合这些法律来看,共同生活强调的更是家庭成员之间生活上的相互照顾(抚养、扶养、赡养)以及精神上的相互慰藉。
同理,在返还彩礼纠纷中,要认定双方是否有共同生活,也要考量这两个必要因素。
(四)怎么理解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那么,此处的“生活困难”应如何正确理解与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曾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同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规定相一致。也就是说,“生活困难”不是指“相对困难”,而应当理解为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绝对困难”。这种“绝对困难”应当是实实在在的困难,即因为给付彩礼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四)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1.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山东)之一:张某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观点: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原告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予被告彩礼,但原告与被告之后未能登记结婚。彩礼虽具有赠与的外观,但法律后果与普通的赠与却大相径庭。被告关于原告给予其彩礼的行为为赠与行为的抗辩,法院不应支持。
2.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同居的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法院案号:(2014)嘉秀王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观点:被告黄某甲进行人工流产手术花费相应医疗费,在手术后需休息并补充营养,造成一定期限内误工费及营养费损失应属合理,该部分物质性损失原告理应给予一定补偿,另,鉴于被告黄某甲作为女性在怀孕及订婚后未能顺利结婚,且进行了人工流产手术,必然对其精神上会带来巨大痛苦,且对今后生活会有一定影响,原告需给予精神抚慰。综上,本院认为,被告黄某甲全额将彩礼返还原告有失公平,本院酌定被告黄某甲返还原告40000元及所有金饰。
3.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之十三:郭某起诉与吕某离婚案
审理法院: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法院案号:(2014)嵩民五初字第22号
裁判观点:原告郭某与被告吕某于2009年8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3月7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3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从双方相识到结婚这段时间内,被告吕某共接收原告郭某彩礼金21200元。另查明:双方相识四年来,确实未共同生活过。根据婚姻持续时间以及双方过错,判决被告返还彩礼14840元等。
4.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的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山东)之二:刘某与冯某婚姻财产纠纷案
审理法院:聊城市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观点:关于冯某所述婚前的聘礼,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有条件赠与,双方已结婚,条件已成就,应按赠与处理。关于刘某婚后住院的花费,冯某要求刘某返还,因当时处于共同生活期间,冯某有义务给作为其妻子的刘某看病。像本案这种情况,尽管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但毕竟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被告非因给付彩礼而导致非常困难,所以其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法院没有支持。
5.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之二十七:王鹏与徐丽丽彩礼返还案
审理法院: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观点:对在原、被告订婚时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的行为,已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且造成了原告家庭生活困难。因此对被告索要的彩礼款10万元应酌情予以返还。《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二、嫁妆
(一)嫁妆概念
嫁妆则是女方从娘家带到男方家的财产.
(二)嫁妆算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呢
这个要根据情况具体判断,一般嫁妆都是在举办婚礼时取得的,但是举办婚礼不能视作婚姻关系成立。《婚姻法》明确规定,只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的,才视为确立夫妻关系。
嫁妆算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要根据情况来判断,如果是二人在领取结婚证之后购置并且双方没有对嫁妆的归属作出约定的,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了法定和约定的属夫妻一方所有的外,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在领取结婚证之前购置并且双方对该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的,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嫁妆根据上述原则分割。
但在司法实践中,嫁妆一般视为女方的婚前财产,因此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女方为结婚购置的嫁妆,虽然是在结婚登记以后,举行结婚仪式之前购买,但夫妻双方没有实际生活在一起,没有共同的劳动和收入。购买财产的资金大多是女方的父母或其他的近亲属,少数也有夫妻一方婚前个人的收入。
在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对该类财产的归属一般不持异议,认为女方陪嫁的财产就是其个人财产,男方购置财产就是男方的财产。这样处理起来也比较符合风俗习惯,当事人容易接受,也可以避免矛盾激化,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三、结婚钻戒
(一)结婚钻戒概念
结婚钻戒一般是男方买来送给女方佩戴所用。
(二)对结婚钻戒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个要看情况考虑,如果是婚前取得,应视为付条件赠与行为,如果婚内取得,一般属于个人专属用品,按照个人财产处理.具体理由如下: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劳动报酬,如工资、奖金、津贴、福利;
?用劳动报酬添置的财产;
?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因继承得到的财产,但遗嘱确定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因赠与得到的财产,但赠与合同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如夫妻一方偶然中奖所得的奖金等。
同时,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虽然钻戒是在婚后购买,但是在结婚后仅归女方个人使用,应当认定为女性专用的生活用品,归其个人所有。退一步说,即使不认定钻戒为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男方给女方钻戒的行为也应视为对女方的单独赠予,该赠予合法有效。
所以钻戒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视为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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