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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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生命权律师|喝酒赌气跳河死亡其他同饮者责任怎么划分

发布者:李鹏律师|时间:2023年12月10日|分类:人身损害 |455人看过

一、案情简介

A某与B某等四个朋友在烧烤店喝酒打牌,后A某与B某因发牌产生争执,B某赌气说道“我如果耍赖就去跳河”,A某随即附和说走。两人边吵边往河边走去,随即先后跳入河中,A某不幸溺水身亡。A某的家人将共同饮酒的四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60万元。

二、争议焦点

共同饮酒的四人是否要承担责任

三、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生命权纠纷案件.A某喝酒后跳河溺亡确实令人惋惜,但事发时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清楚认识饮酒后跳河的危险性,但在饮酒之后因他人言语刺激忽视自身的安全, 主动跳河放任危险的发生,系此次溺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共同饮酒人B某喝酒期间因打牌与A某发生争执,在抵达河边后,仍用言语刺激A某,B某的言语刺激是A某跳河的诱因,对A某跳河溺水而亡的结果具有一定过错,对此次事故负次要责任。另三名共同饮酒人,未对A某存在劝酒或强迫饮酒的行为,从A某离开烧烤店自行前往河边的表现来看,其意识和行为控制能力仍在自我可控范围内,该三名共同饮酒人亦不能意识到A某会出现跳河的危险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故综合考虑各方行为,确定B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他三名饮酒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判令B某向A某家属支付赔偿款28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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