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袁某驾驶浙A×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路口向南右转弯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右转弯时未注意观察其他车辆动态、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致使车头与由西向东骑行自行车的被害人俞某发生碰撞,造成俞某因胸腔及盆腔脏器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
辩护律师认为:鉴于被告人袁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已赔偿给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00余万元,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袁某从轻处罚,可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