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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律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获轻判

发布者:李鹏律师|时间:2022年06月29日|分类:刑事辩护 |604人看过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被告人高某成立了某酒业公司,从事出售白酒业务。2020年3月,高某从上线处购买假冒某品牌的系列白酒,招聘员工加价出售,通过物流公司代收货款,至案发共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金额550余万元。2021年6月10日,民警查获高某存放在仓库及物流营业部的某品牌的系列白酒。经鉴定,被查获的品牌白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35万余元。

  2021年6月10日,被告人高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另查明,公安局依法冻结了物流公司为高某代收的货款(扣除运费后的结余款)98014元。审理中,被告人高某的亲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2000元。

      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高某的家属代为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均在同一法定刑幅度范围内,不应予以重复评价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品牌白酒,系犯罪未遂。

  最终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其中已销售货值金额550万余元,未销售货值金额35万余元,均属于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品牌白酒,因高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本案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故对于未销售金额在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在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后,遂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八十万元;公安机关查获的涉案假酒,予以没收;公安机关冻结的涉案款98014元及被告人高某家属代为退缴的违法所得10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高某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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