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荣某因缺钱看到了一个贷款广告,遂联系对方刘某,刘某称办理一套营业执照业务可获利1500元,荣某表示同意。在明知上线可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荣某仍提供自己的身份证件并配合上线办理了“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某公司)的营业执照,后又配合以该营业执照在中国银行办理了对公账户,还办理了上海某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荣某将办理的营业执照、中国银行对公账户、某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出售给刘某,从中获利1500元。经审查,荣某公司的对公账户提供支付结算金额有5500多万元,涉嫌多起电信诈骗案,其中被害人陈某被人以交友诱骗投资的方式被诈骗165万元,其中多笔被骗资金转入一级账户后,又转入荣某公司的账户内。
律师认为:被告人荣某被抓后如实供述自身犯罪事实,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最终法院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后,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荣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一千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