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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隔离期间被公司裁员 公司最后被判赔偿(杭州仲裁律师)

发布者:李鹏律师|时间:2022年03月25日|分类:劳动纠纷 |293人看过

职工因疫情隔离在家,其间被裁员,引发劳动争议。

胡某原是某汽车销售公司的业务销售人员。2020年3月,胡某因疫情被隔离在家,其间收到了公司发布的部门裁撤公告及解约通知。同年5月15日,该公司关停了胡某工作相关账户并邮寄劳动合同解约证明书。

2020年5月底,胡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及薪资,仲裁裁决支持胡某部分请求。后胡某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两倍的赔偿金、合同期内未休年休假工资、尚未支付的两个月差旅补贴等约12.6万元。

公司认为,每月支付的差旅补贴是对差旅费的报销,不属于薪资;公司因疫情导致复工推迟,这期间的休假可先折抵胡某的未休的年休假天数。

原告律师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在胡某因疫情原因被隔离期间以公司经营状态不佳为由对其采取经济性裁员,在裁员的程序及时间方面均存在不合法合规的情形。首先在裁员程序上,该公司裁员前并未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也未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解除程序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其次,该公司在胡某隔离期间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因此,该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胡某违法解除赔偿金。

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胡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19年和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及差旅补贴共9万余元该公司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说法

关于差旅费和未休的年休假工资,该公司每月发放的差旅费属于固定发放的现金补贴,并非报销款,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规定,应计入工资总额,且该公司并未就疫情期间休假抵扣年休假事项与胡某协商一致,也未通知胡某,故疫情期间不能抵扣年休假,该公司应足额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企业在经济性裁员时,应当注意严格遵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裁员的具体人数、民主程序、报备流程、裁员时间等均应严格执行,否则将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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