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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消费者不能仅以其购买产品的主观目的进行判断

发布者:李鹏律师|时间:2021年11月30日|分类:人身损害 |456人看过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周某在某网店多次购买咖啡,并以产品不合格为由向法院起诉主张十倍赔偿,法院判决网店退还购物款3750元,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37500元,共计4125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周某在江西省芦溪县开了一家客栈,有客人需要咖啡招待,自己平时也喝咖啡。2020年8月,周某在某网店购得黑咖啡10盒价值3750元,收到咖啡饮用后,出现干呕、心慌、喉咙干等症状。周某要求该网店提供产品入境检验报告,但该网店客服仅告知所购产品为韩国进口,未提供相关出入境检验报告。所购咖啡无外包装盒,为散装固体咖啡三小袋,袋上无任何中文标识,亦未标注生产厂家、生产地址、产品成分等。为此,周某诉至法院,要求该网店退还购物价款375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37500元,共计41250元。

此外,周某在其他网店也购买了咖啡,并以产品不合格为由向法院主张十倍赔偿金。

该网店辩称,周某并非消费者,其在芦溪县开客栈,购买咖啡主要是招待客人,购买产品的主观目的是为了生产经营。另外,周某多次购买同类型产品,不久后就进行索赔,是以索赔为目的购买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应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从立法精神上看,判断一个自然人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不能仅以其购买产品的主观目的进行判断。商品或服务可根据不同主体的主观需要实现不同用途,应以消费的产品或服务的客观性质来进行认定较为合理。食品、药品是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安全的特殊、重要的消费品,在食品、药品生产领域,购买者的购买目的,不影响其消费者身份认定。此外,该网店销售的涉案产品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生产地址及食品安全合格证书,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应认定其销售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价款十倍赔偿金,应予支持。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胡佳佳 陶覃婧 周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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