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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律师:男子驾驶摩托车上高速致死公路管理方无需担责

发布者:李鹏律师|时间:2021年11月01日|分类:人身损害 |2048人看过

近日,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醉酒男子驾驶摩托车高速逆行导致身亡,家属起诉高速公路管理方要求赔偿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周某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进入高速公路逆向行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当场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周某家属认为,周某死亡与高速公路管理方未尽到管理职责存在因果关系,高速管理方应对周某的死亡承担过错责任。高速公路管理方辩称,已在收费站出入口放置相关警示标识并设置升降杆,且收费站工作人员发现周某驶上高速后立即报警,管理方已尽到安全警示义务。

贵溪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周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属于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法不得进入高度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以及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周某醉酒后驾驶法律明文规定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避开关闭状态下的禁行升降杆驶入高速,是一种违背高速公路管理秩序的不法行为,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知晓上述行为的后果,周某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身亡,该损害后果系周某自身行为所致。

关于高速管理方对周某的死亡是否具有过错,法院认为,收费站入口处设置了禁行、警示提醒标志,工作人员发现周某进入高速后及时报警,尽到了警示提醒义务,并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高速公路管理方在本案中没有过错,对周某的死亡后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贵溪法院依法驳回周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作者:陈建华 甘兆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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