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许经营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点
1.特许人不具备从事特许经营的资格:如自然人,其他单位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所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其他单位例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企业分支机构等作为特许人所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3条第2款
2.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或者从事特许经营的业务需要具备其他特定条件的
特许人或被特许人为规避上述规定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但特许人或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纠纷发生前已具备相关特定条件的,可以不认定为无效合同。
例如汽油、柴油等燃油的特许经营,基础教育的特许经营,烟草的特许经营等等,特许人或被特许人未取得主管部门批准的,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0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5条
3.合同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所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例如合同的一方年龄在8周岁以下,或者是精神病人,或者是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签订的,该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144条
4.违背公序良俗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例如以色情服务等伤风败俗的服务作为特许经营活动内容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153条第2款
5.附条件生效的特许经营合同,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合同无效。
例如约定生效条件为被特许人帮特许人盗窃到某财物之后生效的特许经营合同,因违背法律规定而无效。
法律依据
《民通意见》第75条
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例如未经合法程序,将电力等公共资源作为特许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