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龙某与苏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区域加盟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苏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授权龙某在浙江省杭州市区域开设“某品牌”加盟店及上述区域内加盟商的特许经营费、物料费分成权利,合同约定特许经营费为30万元,合同有效期三年。
2、签订合同后,龙某开始在杭州市区着手选址开店事宜,但一直未能选到合适的地址开店。
3、因店铺选址未确定,此事一直拖延至到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爆发,龙某考虑到疫情原因以及继续开店投入巨大,故此想解除合同,退还加盟费,不再开店,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分析案情】
1.根据案件情况首先分析到本案龙某加盟的是“某品牌”店,支付的是品牌使用费,根据案件特征分析得出本案是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
2.本案当中,龙某与加盟公司签订的合同为三年,双方合同履行仍在有效期限内,但加盟公司并未给予龙某以一定期限内的单方解除权,同时,龙某也没有占用该公司的相关资源,该公司未向其披露店铺加盟公司的财务状况等情况,双方合同继续履行对龙某显然不利,故此本案可以诉讼维权拿回部分损失
【法院判决】
一、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区域加盟合同)》;
二、苏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退还龙某加盟费23万元。
【相关法条】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