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他人发生冲突,男子用头将被害人的鼻子撞伤。日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25日下午4时许,在南昌县某住宅小区门口,被告人张某因纠纷与被害人雷某发生冲突,张某用头将雷某的鼻子撞伤,经鉴定,雷某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雷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
2021年4月19日,被告人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曾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12年7月9日、2013年3月13日、2015年3月27日,分别被判处拘役六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主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张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附故意伤害罪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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