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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当中不知悉国家调控政策不是免除违约责任理由

发布者:李鹏律师|时间:2021年08月31日|分类:合同纠纷 |227人看过

近日,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以原告主张退还10万元定金无合同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告夏某诉称,自己长期旅居国外,对国内房地产行情和销售不熟悉,2020年回国后经房屋中介推荐,于2021年1月1日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三套房屋的认购协议,约定夏某向房地产公司购买位于珠海的三套房屋,夏某支付每套定金5万元,共15万元。协议签订后,夏某发现由于国家调整贷款政策,其收入流水不能满足贷款要求,导致其最终只能全款购买其中一套房屋,双方遂解除另外两套房屋的买卖合同关系。但房地产公司拒不退还另外两套房屋的定金,经多次协商未果,夏某于5月24日将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10万元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约定:夏某在签署认购协议前已经向相关部门和单位了解并核实珠海市相关的房地产调控政策,确认其本人具备履行协议所相应的购房资格和贷款资格,如因原告违反相关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被告有权即时解除协议,没收夏某全部定金。因此,夏某在签订房屋认购协议时应当知悉相关房地产调控限贷限购等政策,国家限贷限购政策不能构成免除原告违约责任的理由。夏某在情况说明中明确表示因其个人原因放弃购买案涉房屋,并同意将案涉房屋的定金10万元转为违约金。可见,夏某以国家政策调控为由认为其履行合同无过错,理由不成立。夏某未依约向被告支付涉案房产首期款尾款和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已构成违约。夏某主张被告退还房屋定金,无合同和法律依据,法院遂驳回夏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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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吁青 朱全 黄国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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