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鹏律师 时间:2020年01月13日 18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杭州a公司起诉上海b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因是新型网络下的侵权,故此,案件被移到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
主要原因是杭州a公司作为情感导师类的视频销售公司,因b公司无意中使用其视频,被a公司发现,并来起诉索赔。
b公司在多方打听后了解到我比较专业,故此特来委托我处理此事。
经代理案件后,我感觉b公司不应承担巨额赔偿;
首先,a公司所主张的著作权,其课程实质都是一些网络文章转化,是否享有著作权都是存疑,其著作权的作品市场价值也极低。
其次,b公司所赠课程当中有视频、音频和文档,但实际上a公司涉案课程占比很小,其比例很小。
再次,a公司的涉案课程当中,很多都是教导他人怎么撩汉,怎么调教男人的,其课程市场价值小。
最后,a公司要求的费用过高,才会造成诉讼费用及成本过大。a公司动机存疑,维权是假,敛财是真,以起诉为要挟让b公司支付更多的钱,严重侵害b公司的合法权益。
最终,经过案件开庭审理,庭后与法官沟通,最终案件以极小的损失赔偿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