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某,2011年5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
辩护人薛剑峰,上海市徐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
被告人陶某。
被告人俞某。
辩护人贾艳辉,上海汉世律师事务所律得
上述四名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9年4月18目被形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5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陈某、陶某、俞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晓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陈某、陶某、俞某及辩护人薛剑峰,贾艳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17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江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店,无故持酒瓶砸被告人陈某头部,继而引发被告人陈某、陶某、江某互殴,双方多人多处受伤。期间,被告人江某持刀随意殴打陈某、俞某致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告人江某左头部、右面部、右眼部、双膝部等四处伤势均已构成轻微伤,被告人陈某左胸侧腋下、左额部、左腰背部等三处伤势均已构成轻微伤,:被告人俞某左耳廓、左面颊部、颞颌关节等二处伤势均已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江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民警处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俞某、陶某前往就医途中,接民警电话通知至指定地点等候调查,其中陈某,陶某二人到案之初未如实供述,俞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双方已相互谅解。
以上事实,被告人江某、陈某、陶某、俞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井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任三林,王红义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验伤通知书及作案工具照片,上海扬欣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及抓获经过、110接警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力,被告人江某持凶器随意股打他人,致二人多处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某、陶某、俞某共同随意设打他人,致一人多处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江某、俞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陈某、陶某系坦白,均依法从轻处罚。破告人江某、陈某、陶某、俞某自愿认罪,且已相互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江某、俞某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江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陈某犯寻料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陶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俞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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