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艳辉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汉世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交通事故公司法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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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引公众存款获得缓刑

发布者:贾艳辉律师|时间:2019年08月13日|分类:刑事辩护 |92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原系A公司二中心高级部门经理,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因本案于2019227被刑事拘留,同年328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贾艳辉,上海汉世律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9J1054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6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逗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指派检察员席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及辩护人贾艳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11月至案发,A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已判决),指使公司下设的一中心、二中心和三中心的负责人秦某沈某洪某(均已判决)等人,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媒体、广告宣传等方式提升“国洲”品牌形象,并招聘量客尸经理采用口口相传等手段,承诺保本付息、固定收益以公司自营项目理财产品的名义与社会公众签订投资协议后向社会特定公非法吸收资金。

    被告人吴某作为A公司二中心高级部门经理,其本人采用上述手段向18名不特定公众筹集资金人民币805万元,至案发兑付金额人民币510万元。

    2019227日被告人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86601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国洲资产投资人信息登记袭、银行交易录、理财合同、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相关书证,相关汇款凭证,案发及抓获经过,被告人吴某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国泵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退赔部分违法所得,量刑时酌情考虑。根据本案的事实及证据,不宣认定被告人吴某为从犯。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按比倒发还,不足部分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    

被告人吴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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