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原系A公司二中心高级部门经理,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因本案于2019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贾艳辉,上海汉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9J10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逗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席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及辩护人贾艳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至案发,A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已判决),指使公司下设的一中心、二中心和三中心的负责人秦某、沈某和洪某(均已判决)等人,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媒体、广告宣传等方式提升“国洲”品牌形象,并招聘大量客尸经理采用口口相传等手段,承诺保本付息、固定收益,以公司自营项目理财产品的名义与社会公众签订投资协议后,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
被告人吴某作为A公司二中心高级部门经理,其本人采用上述手段向18名不特定公众筹集资金人民币805万元,至案发未兑付金额人民币510万元。
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866,01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国洲资产投资人信息登记袭、银行交易记录、理财合同、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相关书证,相关汇款凭证,案发及抓获经过,被告人吴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国泵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退赔部分违法所得,量刑时酌情考虑。根据本案的事实及证据,不宣认定被告人吴某为从犯。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按比倒发还,不足部分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
被告人吴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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