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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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与王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新春律师|时间:2019年09月19日|分类:合同纠纷 |30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诉称

原告贾某诉称,被告欠原告现金7000元,于20171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追要,被告以种种理由躲藏不见,欠款至今未还。为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7000元及利息。庭审中,原告减少诉讼请求,不再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辩称,被告并没有借原告的现金,事实是被告曾是驻马店市天中大化肥业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原告通过被告购买该公司的化肥,原告向公司预付了110000元的货款,经原告拉一部分化肥后,还剩几万元的化肥原告没有要。后来原告通过被告向该公司追要回来部分预付货款40000余元,还剩下6000元没有从公司追要回来。另外2000元系被告欠原告尿素款,后被告还了原告1000元。下欠7000元,被告无奈给原告出具一张7000元的欠条。该7000元,被告愿意再还1000元,剩下的6000元是驻马店市天中大化肥业有限公司欠的,被告不应偿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曾是案外人驻马店市某化肥业有限公司业务员。原告贾某曾通过王某购买驻马店市化肥业有限公司的化肥,并预付货款110000元。因化肥存在质量问题,原告预付货款并未完全购买该公司的化肥。后原告通过被告向驻马店市天中大化肥业有限公司追要原告的预付货款,该公司通过被告向原告返还了部分预付款。剩余6000元预付货款,经原告追要,被告王某表示愿意由其本人向原告偿还。另被告曾赊购原告的尿素,欠原告货款2000元。上述欠款共计8000元,经原告向被告追要,被告向原告偿还了1000元,下余欠款7000元,被告于20171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载明:今欠贾某7000元整(柒仟元整)。王某2017.1.1。欠条出具后,被告未向原告还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明、欠条一份,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尿素款2000元,被告不持异议,并已向原告偿还1000元,上述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条中包含的剩余欠款6000元,该款本为案外人驻马店市天中大化肥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返还的预付货款,但原告通过被告追要该款过程中,被告作为该公司的业务员承诺该笔欠款由其本人向原告偿还,在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被告自愿向原告出具包含该笔6000元欠款的欠条一份。被告出具该欠条行为系其自愿承继上述债务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对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应按照欠条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依据被告出具的欠条,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贾某偿还欠款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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