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存在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无过错方可主张过错方对其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婚姻法》在2001年修订时首次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民法典》在此基础上新增“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扩大了该制度的适用范围。
实践中常见的离婚损害赔偿原因,有一方当事人出轨(非与其他第三人同居)和家庭暴力。
哪些情况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重婚和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均违反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侵犯了夫妻中另一方的配偶权,重婚同时构成刑事犯罪。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前四项规定的情形比较明确,第五项为兜底条款,法官可自由裁量。一般其他重大过错行为包括: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其他过错行为。
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无过错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规定: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方只能是婚姻诉讼中无过错的一方。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形,任何一方都无法向对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的种类及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五条规定: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司法实践中,无论是离婚损害纠纷中,还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般都不会超过50000元,幅度在5000-50000元之间。
财产损害赔偿
1.人身损害赔偿
遭受家庭暴力的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较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可能导致人伤残,而残疾赔偿金亦属于财产损害的一种(受害人未来收入上可能产生损失)。所以在离婚损害赔偿中可以主张因家暴产生的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等。
2.抚养无血缘关系子女的费用若因欺瞒行为使得一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抚养非亲生子女,其非真实意愿的行为应属无效或可撤销,而由此带来的后果应由实施欺瞒行为的一方承担。但返还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存在实践上的困难,通常认为对于抚养费构成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三大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