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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签订买卖合同作为借款担保,出借人要求履行买卖合同案件的处理

发布者:金根律师团律师|时间:2020年05月15日|分类:债权债务 |297人看过


借款人签订买卖合同作为借款担保,出借人要求履行买卖合同案件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货法时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栽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8月6日,法释(2015)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问:实践中还有一种现象,就是借款人往往通过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一且发生纠纷后,出借人往往要求履行买卖合同,进而取得标的物的所权。请您介绍一下此类案件的处理思路?
答:正如您刚才所讲,民间借贷实践中,借贷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是民间借贷中比较典型的纠纷类型。债权人为避免绩务人无力偿还借款,往往与债务人签订买卖合同(以房屋买卖合同为主)约定债务人不能偿还债款本息的,则履行买卖合同。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本《规定》之前,各地法院的处理方式千差万别,导致法律适用标准不一,影响了法律权威。此类案件的处理,关系到人民法院裁判的统一,关系到当事人切身利益的维护。同时,正确处理此类案件,对于防范虚假诉讼,健全担保规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从审判实践看,买卖与借贷交叉混合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以买卖作为借贷的担保、二是双方既有真实的买卖关系同时又有借贷的法律关系。由于前者最为常见且问题最多,因此本(规定》仅针对前者作出相应的规范,对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在借期届满后借款人无法偿还本金利息的,出卖人往往要求履行买卖合同,进而达到其直接获取买卖标的物的目的,我们认为,此种情形下的买卖合同应当视为类似于担保合同,其效力依于作为主合同的民间借货法律关系。正因如此,出借人撇开主合同而要求直接履行作为从合同的买卖合同的,实际上是颠倒了主从合同关系。对此,人民法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双方之间的纠纷。只有从程序上作出如此规定,才能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真正回位到正确的实体关系中去。如果出借人坚持要求买卖合同的,则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的偿还本息的金钱给付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规定》作出这样的制度设计,是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处置担保物的必然安排,其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容侵害。但是,任何制度设计都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对债务人合法的依法保护,而通过拍卖程序有利于防止估价过高或者过低,损害另一方当人利益,因此,《规定》要求,应当通过拍卖而非估价的方式处理标的物,以体现公平原则,此外,《规定》还特别强调,通过拍卖标的物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成者补偿,这一规定能够在当事人之间实现利益平衡,体现了公正原则,从而真正完成从程序正义又到实体正义的嬗变。

《规范民间借贷,统一裁标准——杜万华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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