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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书认定事故属于交通意外,过错方仍需赔偿

发布者:金根律师团律师|时间:2020年05月15日|分类:交通事故 |135人看过

【基本案情】

   20096171730分左右,某汽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鲍某驾驶重型半挂货车,沿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汤山出口匝道附近,因左前轮爆胎致其车失控向左撞断中心隔离岛两侧护栏冲入逆向车道,与由西向东正常行驶至此的由原告葛某之父驾驶的轿车相撞后,货车又撞断逆向车道边缘(南侧)防护栏方停住车。该事故导致葛宇某之母史某当场死亡,葛某、葛某父亲、鲍某三人受伤,车辆、路产受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该起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事故发生后,葛某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某汽运公司及其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共计122 33185元。

[转载]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属于交通意外,过错方仍需赔偿【交通事故经典案例】

青岛城阳专业律师岳培培15726209456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交警部门认定涉案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能否因为该事故属于意外事故而认定驾驶员无过错。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否作为侵权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

【裁判结果】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涉案交通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但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而应当结合案情及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根据民事法律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本案中涉案车辆码表已损坏,装载情况为空载。法院认为鲍某在驾驶车辆码表已损坏的情况下,仍将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驶入高速公路,且涉案车辆发生爆胎后,鲍某在车辆制动、路面情况均正常且车辆系空载的情况下,未能采取有效的合理措施,导致车辆撞断隔离带护栏后冲入逆向车道,与正常行驶的葛某之父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致使葛某受伤。鲍某的不当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其主观上亦存在一定过失,葛某之父驾车系正常行驶,主观上不存在任何过错。鲍某系某汽运公司雇用的司机,案发时正在履行职务,因此涉案事故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某汽运公司负担,某汽运公司应对葛宇斐受伤后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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