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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规划局随意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起诉后自行撤销!

发布者:金根律师团律师|时间:2020年05月12日|分类:拆迁安置 |168人看过

拆迁规划局随意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起诉后自行撤销!

原告

宁波大榭开发区XX制衣厂

代理律师

金根律师团律师

被告

大榭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案情简介

位于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的XX制衣厂(以下简称制衣厂),在村中建有厂房八百多平米,因宁波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实施征收项目,将制衣厂划入了征收范围。

2016年7月26日,市政府作出了《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榭北工业园整体搬迁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因原告认为市政府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存在许多违法情况,故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为了逼迫原告拆迁,被告大榭开发区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建设局)作出了涉案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但奇怪的是,这份强制决定书上的相对人为周XX,虽说制衣厂的法定代表人也姓周,但与这个周XX完全不是一个人,而且这份决定书上的周XX与此制衣厂没有任何关系。

[转载][案例]为逼迁规划局随意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起诉后自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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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这份决定书后,原告也懵了,这是什么意思?是行政部门的失误导致还是故意为之?

随后为防止建设局违法强拆,原告找到了决定书上的周XX,经协商后周XX向建设局说明了情况,表明其并不是制衣厂的法定代表人,与制衣厂并没有关系,但没想到的是建设局的人员却对周XX的陈述的事实置之不理。

之后原告也向建设局递交了建设厂房的证据、手续和情况说明,表示真正的法定代表人并不是决定书上的周XX,但被告依旧不予理睬。

如此看来建设局的人是铁了心要拆掉制衣厂了,没办法,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冯凯二位律师协助维权。

其实说白了,案件很简单。

这份强制执行决定书对相对人认定有误,建设局想要凭借其强拆制衣厂,明显违法。

随后万典律师将大榭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告上了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根据上述法律规规定,虽然一般的行政处罚在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之类的行政处罚的执行行为做出了特别的规定,强制执行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

2、当事人不自行拆除。

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才可以强制拆除。

本案中建设局在作出决定书后,万典律师第一时间便提起了诉讼,所以在诉讼期间是不能强制拆除制衣厂的。

案件结果

在起诉过程中,被告建设局也意识到了并不能依靠这份违法的决定书拆除制衣厂,于是便自行撤销了这份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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