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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裁判7规则!

发布者:金根律师团律师|时间:2020年05月09日|分类:债权债务 |327人看过

1、借款人配偶未参加诉讼且出借人未明确表示放弃配偶承担的债务份额的,应追加该配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赵俊诉项会敏、何雪琴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要旨:

 

1)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婚内债务嫌疑的,该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债务,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2)借款人配偶未参加诉讼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为查明案件事实,应依法追加与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借款人配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形成实质性的对抗。

 

3)出借人仅提供借据佐证借贷关系的,应深入调查辅助性事实以判断借贷合意的真实性,如举债的必要性、款项用途的合理性等。出借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的,应综合考虑出借人的经济状况、资金来源、交付方式、在场见证人等因素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对于大额借款仅有借据而无任何交付凭证、当事人陈述有重大疑点或矛盾之处的,应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出借人”未完成举证义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4年第12期(总第218期)

 

2.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运用目的解释确定条款的真实意思——李占江、朱丽敏与贝洪峰、沈阳东昊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为《担保借款合同》,具体到该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约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款项的出借方对款项使用情况的知情权、监督权,以便在发现借款人擅自改变款项用途或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利的情况时,及时采取措施、收回款项及利息。用目的解释的原理可以得知,提供不真实的材料和报表固然会影响出借方对借款人使用款项的监督,而不提供相关材料和报表却会使得出借人无从了解案涉款项的使用情况,不利于其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借款人在借款的两年多的时间里,从未向出借人提供相关材料和报表,属于违约。

 

案号:(2014)民一终字第38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5年第9期(总第227期)

 

3.“名为典当、实为借贷”的合同性质辨析应进行实质条件的审查——甘肃华屹置业有限公司与兰州云翔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全圣明胶有限责任公司、张全年、福建海峡两岸农产品物流城发展有限公司、洪甘福、洪晓婷、洪洁婷、洪本灿、曲连举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要旨:

 

“名为典当、实为借贷”的合同性质辨析需建立在典当关系与民间借贷关系的界定基础上,最为关键的是对典当关系成立的当票凭证等形式条件和交付当物质押、发放当金、收取综合费等实质条件的审查。“名为典当、实为借贷”的借款利息的认定则应当在对应形式合同约定的基础上,运用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进行明确,同时在法律规范的规定范围内进行利益平衡的裁量认定。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9辑(2017.1)

 

4.如双方当事人均不能完成各自的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而导致款项性质无法查清时,仍应由原告承担败诉风险——赖芳华诉张一飞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所规定的原告和被告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是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不是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该条属于举证行为的规制规范,并非实体处分规范。如双方当事人均不能完成各自的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而导致款项性质这一事实的真伪无法查清时,仍应由原告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败诉风险。

 

案号:(2017)粤03民终2559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19辑(2018.1)

 

5.连带共同保证中,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无权向免除保证责任的保证人追偿,但其担保责任应相应减轻——周开顺诉温州久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家料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要旨:

 

连带共同保证中,债权人免除部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其他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无权向该部分保证人追偿。相应地,其他保证人应在该部分保证人内部应承担保证份额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案号:(2016)浙03民终2086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08辑(2017.2)

 

6.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意图以案外人的财产清偿债务的,应当认定该担保不具有真实性——李蹦滔诉罗从烈、余家祥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要旨: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并非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而是意图以案外人的财产清偿债务,应当认定该担保不具有真实性,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案号:(2016)湘民终586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24辑(2018.6)

 

7.处于离婚状态下的夫妻一方对外借贷,配偶对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应结合款项金额、交付方式、交易习惯等情况全面查证——李少华诉蔡毅、张琛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要旨:

 

处理债务人及其配偶涉离婚背景的民间借贷案件,出借人与借款人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借款人的配偶对借贷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时,应结合出借款项的金额、款项交付方式、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交易方式和交易习惯等事实和因素,全面查证判断借贷是否真实发生。

 

案号:(2015)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63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04辑(20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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