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认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但明确表示不回单位工作被认定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案例
本院认为,生效的即劳仲案字[2011]第6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裁决金王公司自2010年12月2日起与赵敦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自2010年12月2日起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原审法院对此也作出了认定。金王公司不与赵敦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影响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应履行各自的劳动权利义务。虽然赵敦哲未向金王公司提供劳动,但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金王公司应当支付赵敦哲待岗工资,即按最低工资的80%支付,以保证赵敦哲生活需要。由于金王公司于2011年9月13日通过EMS国内特快专递向赵敦哲寄送不再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即意味着金王公司欲解除劳动合同,虽然赵敦哲否认收到该通知,但赵敦哲在原审法院第二次开庭时明确表示不再回单位工作了,应当视为双方均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即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原审法院第二次开庭时解除。故金王公司应当自2010年12月2日至2012年7月20日支付待岗工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