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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的理解与运用

发布者:金根律师团律师|时间:2020年04月24日|分类:债权债务 |235人看过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的理解与运用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的理解与运用  

比较点

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方式的认定

明确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明确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推定: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保证人的权利

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不得行使的情形:(1)债务人住所变更,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

无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

一、(1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或宽限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2)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3)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二、起算点:诉讼或仲裁生效强制执行不能实现债权时。

一、与一般保证相同

二、起算点: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起算,没有期限的,宽限期届满起算。

保证责任的免除

(1)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2)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债权人怠于或放弃行使致使该财产不能执行,保证责任相应免除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计算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与中止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应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可将债务人或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将债务人或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前言:在保证合同中,对于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的关系问题,我国《担保法》未作详细、具体的规定。尽管在随后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做出了规定,但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的解释不尽相同。在《规定》没有明令废止的情况下,人们往往习惯套用《规定》中的精神来理解《担保法》的有关条款,而不是从《担保法》自身关于保证的立法特点、宗旨及《解释》的精神来分析上述问题,以致于分歧较多,造成审判实践操作中的不统一。因此,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对此问题做进一步的探讨。

一、保证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性质及区别。

所谓保证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在一般保证情况下)或者保证人(在连带保证情况下)主张权利的期间。债权人没有在该期间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1」换句话说,保证期间是保证人对已确定的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债权人只能在此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请求权,保证人也只在此期间内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的请求是在此期间外,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通常,在世界各国民法有关保证的立法中,在保障债权实现的同时,为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其对保证人的权利,平衡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保证”这种担保方式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般都对保证效力问题规定了一定的存续期间,即约定期间;未约定的,则适用法定的时间限制,即法定期间。如果债权人在约定或法定的时间期限内未行使其对保证人的请求权,时间届满后,保证人即免除保证责任。此种时间限制,《担保法》称之为“保证期间”。《规定》中没有使用“保证期间”这一概念,而是称为“保证责任期限”。《规定》第10条规定:“保证合同中约定有保证责任期限的,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责任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保证责任期限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规定》第11条规定:“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在被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如果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书面要求债权人向被保证人为诉讼上的请求,而债权人在收到保证人的书面请求后一个月内未行使诉讼请求权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担保法中的“保证期间”与《规定》中的“保证责任期限”没有实质区别。

诉讼时效,亦即消灭时效。依诉讼时效,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即应发生该权利人丧失权利的法律效果。「3」它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保护民事财产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也就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民事权益的法定起诉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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