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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中工人伤亡

发布者:金根律师团律师|时间:2020年04月23日|分类:医疗纠纷 |220人看过



  案情

  农民刘某将自己的一座房屋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包给农民袁某施工。村民赵某则跟随袁某干些小工活,主要负责传递材料。2012年11月15日,赵某在所建房屋二楼的施工架子上工作时,由于施工架子倾倒,不慎从二楼摔至一楼地面受伤,导致左肱骨粉碎性骨折,治疗花费医疗费两万余元,且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赵某认为自己跟随被告袁某干活,且袁某在施工期间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导致自己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刘某作为发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经协商未果遂将袁某、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赔偿其各项损失12万元。

  争议

  袁某作为包工头承建刘某的民房,二人之间的建房合同是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合同,房主刘某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承担责任,房主刘某、包工头袁某、赵某之间责任如何划分?

  记者孙燕通讯员周彦丽任超

  说法

  包工头与房主之间的建房合同是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关系分为一般承揽关系和建设工程承揽关系。建设工程承揽活动一般含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很大的执业风险,法律要求建设工程合同的双方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必须有一定的注册资金和抗风险能力的单位,而农村个体建筑一般技术含量相对较低,执业风险相对较小,且民间建筑的承包方和发包方多为个体或个体组织。《建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农民自建低层建筑不适用本法规定。本案,房主刘某将房屋完全包给包工头,采取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房主不参与建房活动,对建房过程不进行指挥和管理,只要求包工头按照其要求把房屋建成,所以双方的合同属于承揽合同。

  房主刘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既然房主与包工头之间是承揽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刘某作为定作人,明知道袁某无建房资质,仍将房屋承包给其建造,所以应当承担选任过失范围内的责任。

  包工头袁某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

  赵某跟随袁某干小工,由袁某支付工资,原告赵某与包工头袁某之间就形成了劳务关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赵某是在建房工地上干活时从二楼摔至地面导致受伤,袁某在组织施工时未采取安装防护网等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于赵某的受伤应负相应的责任。

  受害人赵某自己的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无相应资质,并且在工作中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没有做到安全注意义务而导致事故发生,也应对自己受伤负担一定的责任。

  综上,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原告赵某因摔伤所造成的损失,其自身应当承担30%责任,包工头袁某承担55%的赔偿责任,房主刘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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