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案件处理实务
【案例综述】
【争议焦点】
【仲裁意见】
【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停工留薪期?
二、如何确定停工留薪期?
1.停工留薪期根据工伤职工受伤部位和程度确定。一般情况下,一定的受伤部位和受伤程度对应一定的停工留薪期;多部位或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不得累加。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协议医疗机构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适当延长。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医事证明书提交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医事证明书,确定其停工留薪期。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008年5月14日,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制定了《苏州市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期参照标准》,确定了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期参考标准,伤情相对稳定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这也为用人单位确定停工留薪期提供了参考标准。工伤职工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停工留薪期已满12个月,仍需治疗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也就是说,停工留薪期的最长期限为24个月。
3.停工留薪期的起止时间。停工留薪期自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时起算,一般并无异议。关于停工留薪期的截止时间却存在两种不同观点:(1)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该观点的依据在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2)医疗终结之日。该观点的依据在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以上两种观点,从文义解释来看,似乎都有一定道理,但从目的解释来看,停工留薪期旨在保障工伤职工接受工伤医疗,恢复身体健康和劳动能力的权利。只有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才能计入停工留薪期;如果医疗终结,能够提供正常劳动,不再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实际上丧失了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基础和前提,不能计入停工留薪期;如果工伤职工为了获得更长的停工留薪期,在伤情相对稳定后不主动要求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拒绝单位的要求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也不提供正常劳动,由此导致停工留薪期延长,这对用人单位来说也有失公平。因此,以劳动者医疗终结之日作为停工留薪期截止时间更符合设立停工留薪期的立法本意。
4.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无法就停工留薪期达成一致意见的处理。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基于自身利益考虑,经常无法就停工留薪期达成一致意见。在劳动争议处理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工伤职工受伤部位和程度,结合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医事证明书,酌情认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