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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与工程承包不能混为一谈

发布者:金根律师团律师|时间:2020年04月21日|分类:工程建筑 |216人看过


民 事 答 辩 状


答辩人:xxx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因童xx诉答辩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特作如下答辩:
一、原告童xx与答辩人之间仅为一般劳务关系,并未形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原告声称“20108月,原告带领施工队于被告xxx项目部xx工地参加构造物施工。原告所谓的施工队有无资质?是否注册登记?原告强将与其一道在工地提供劳务的民工作为施工队实属对客观事实的歪曲。答辩人既没有也不可能与没有任何资质的所谓施工队非法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故此,本案只属一般的劳务合同纠纷,而非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二、原告与答辩人之间的争议系劳务结算分歧所致。
原告诉称答辩人xxx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尚欠余款62766元未向原告支付并非事实。原告提交的总金额为410155元的《中间计量支付明细表》既无项目部总工程师签字亦无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部对其提供的《中间计量支付明细表》进行核算,总金额应为378926元,减去已经支付的346420元,项目部只剩32506元尚未支付。且提取总劳务费的20%在工程竣工通过验收后再行支付也符合一般惯例。由于双方存在分歧,原告迟迟不到项目部结算、领款,并非项目部不予支付。现原告以其自报的《中间计量支付明细表》主张权利实属无理。
三、原告诉请答辩人赔偿其停工损失246932.86元依法应予驳回。
原告诉称项目部无理终止其施工队施工实属无稽之谈。如前所述,原告所谓的施工队只是一帮提供劳务的民工而已,既无技术能力,又不能保证施工质量。提供劳务方可获取报酬,这是最简单不过的道理,原告以所谓停工造成损失为由向答辩人主张赔偿显属工霸行为,于法无据,其诉请依法应予驳回。
答辩人所承包的系国家重点工程,施工质量要求极高,费用进行了科学预算,答辩人在施工建设期间连续两年遭遇特大洪水灾害,工期延误,损失严重,根本不可能满足原告的无理要求。祈请贵院依法明断。
以上答辩意见,恳请贵院采纳,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呈
平江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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