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根律师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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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转移时注册服务机构疏于审查的责任承担

发布者:金根律师团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3日|分类:合同审查 |301人看过

  裁判要旨

  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时,域名转出机构和转入机构都应基于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审核变更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如上述机构疏于审查导致域名被非法转移,则应承担连带责任,其中域名转出机构承担主要责任。

  案情

  上海威多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威多斯公司)系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新网公司)的域名注册代理服务商,上海宣沪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宣沪公司)通过威多斯公司注册获得了涉案域名tiyucaipiao.cn和fulicaipiao.cn,注册服务机构为新网公司,而宣沪公司以账户wk198及密码通过威多斯公司的管理平台实现对两涉案域名的管理。2009年3月2日,案外人以账户wk198进入管理平台,将管理联系人邮箱由caco3@china.com改为cuke2008@163.com,并于2009年3月2日至20日期间将会员名称由上海宣沪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改为黄瑞芳,联系人由汪锴改为黄瑞芳。2009年3月8日,案外人向新网公司提交《国内域名转移注册商(转出新网)申请表》,要求将两涉案域名从新网公司处转出,但该申请表上的落款公章字样为“上海宣泸工贸发展有限公司”。2009年3月10日,新网公司工作人员向cuke2008@163.com发去邮件,表示涉案域名的转出申请材料审查合格,邮件回复“同意转出”后将发给转移密码。当日,案外人通过cuke2008@163.com给新网公司工作人员回复邮件,称“要求转出,请发给转移密码”。此后,案外人将tiyucaipiao.cn转入厦门易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易名公司)处,将fulicaipiao.cn转入厦门东南融通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东南公司)处。此时,虽然两涉案域名仍被登记在宣沪公司名下,但所留之联系邮箱并不属于宣沪公司,宣沪公司也不掌握管理信息和管理权限,失去了对两涉案域名的控制权。2009年3月26日,宣沪公司法定代表人汪锴向威多斯公司说明其从未授权他人更改管理信息、转移域名。2009年4月17日,宣沪公司委托代理人向威多斯公司、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简称新网上海分公司)、易名公司、东南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四公司恢复涉案域名注册原状。但两涉案域名未恢复原状。

  2009年5月13日,宣沪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起诉,称被告威多斯公司、新网上海分公司、易名公司、东南公司侵犯其计算机网络域名。案件审理中,法院追加新网公司为共同被告。

  裁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新网公司在宣沪公司涉案域名被非法转出导致失控的过程中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易名公司、东南公司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上述三被告的行为共同导致了宣沪公司对涉案域名失控,应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2010年4月22日,法院判令易名公司将域名tiyucaipiao.cn、东南公司将域名fulicaipiao.cn转至新网公司,新网公司恢复对tiyucaipiao.cn和fulicaipiao.cn的域名解析,恢复宣沪公司对上述两个域名的控制;新网公司赔偿宣沪公司15000元,易名公司、东南公司各赔偿宣沪公司5000元。

  一审宣判后,新网上海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法律事实、阐述的判决理由均未涉及上诉人的权利,案件的判决结果也与上诉人无关,其上诉缺乏利益基础。新网公司同是原审被告,完全可以自己提起上诉,新网公司逾期未提起上诉,表明其接受原审判决。2010年7月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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