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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工作单位后解除劳动合同工作年限计算劳动争议案例

发布者:金根律师团律师|时间:2020年03月31日|分类:合同纠纷 |220人看过

案情介绍:

张女士于20051023日入职北京市朝阳区某一技术开发公司,签订了小时工合同,但正常工作时间每天达到8小时及以上。2006428日,该技术开发公司安排张女士与某一合作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由该合作公司派遣张女士继续在该技术开发公司工作。20081220日,由于张女士表现优异及该公司基于业务开展的需要,双方签订了一份两年的劳动合同,并于201011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3730日,该技术开发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向张女士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且仅仅认可20081220日后的工作年限。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20143月,王女士委托沈斌倜律师以北京市朝阳区某一技术开发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劳动仲裁申请书,本案的具体诉讼请求如下:

1、 请求支付2013730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15000元;

2、 请求支付201311日至730日年假工资6896.55元。

经过沈斌倜律师的努力、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的积极协调和双方当事人积极的配合,本案最终在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的主持下,顺利调解结案。

案情分析:

    本案涉及的问题有:1、张女士的工作年限是否连续计算?2用人单位所主张的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主张是否成立?

    一、在本案中,张女士于20041023日入职北京市朝阳区某一技术开发公司,虽签订小时工合同,但由于日常日工作时间达到8个小时或以上,和该公司实际上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2006428日,在未和该技术开发公司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经该技术开发公司安排,张女士与某一合作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由其派遣张女士继续在北京市朝阳区该技术开发公司工作,20081219日,因由于张女士表现优异及公司基于业务开展的需要,北京市朝阳区某一技术开发公司同意接收张女士为固定期限员工,张某与某合作公司劳动关系解除,某合作公司未向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20081220日,张某与该技术开发公司在签订了一份两年的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的工作年限。”因此,本案中张女士在北京市朝阳区某一技术开发公司的工作年限应该连续计算到20041023日。

一、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哪些情形?

首先,根据 《劳动部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主要包括:企业兼并、企业迁移、资产转移等。

    第二,适用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关键在于 “客观情况的发生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如果没有达到 “无法履行”的程度,则应继续履行而不能适用本条的规定。例如,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企业内部承包、企业分立或被兼并等情况虽然属于 “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但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的履行发生变化。

   第三,当出现“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时,用人单位并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时,才可以依据规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因此,该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与张女士之间的劳动关系,公司需要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调解结果:

一、 双方确认劳动关系与2013730日解除,**公司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10日内,一次性支付张**人民币200000元整,并于2013915日之前支付完毕。

二、 **放弃其他申请请求,双方不再就劳动关系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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