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某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李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冒用远洋渔业项目确认的船舶名义,将自捕水产品作为不征税货物报关入境的行为如何定性
撰稿:舟山中院 董凯友、高光辉
审编:最高法院刑五庭 马岩
一、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利用原来享有现已过期的免税指标船“烟渔608”号,继续公海捕捞作业。自捕水产品申报免税进口。海关核定偷逃税款85万。
法院认定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二、主要问题
远洋渔业企业在农业部审批的远洋渔业项目期满后,继续捕捞并将自捕水产品运回,冒用已获得项目确认的船舶名义申报免税入境,是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三、裁判理由
(一)无证捕捞的行政违法属性不对后续的走私普通货物犯罪行为的定性产生影响
(二)被告单位违反海关法规,冒用远洋自捕水产品免税资格,逃避海关监管,侵害了海关监管秩序
(三)被告单位偷逃应缴税额已达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定罪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