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根律师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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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

发布者:金根律师团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2日|分类:行政复议 |219人看过

原告

XX

委托代理人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状元街道办事处

基本案情

原告夏XX系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某村村民,在本村中建有房屋一间两层用于居住。因拆迁过程中夏女士未与征收方协商一致,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于是被告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状元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状元街道办)将原告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于2018年1月1日上午,与温州市人民政府下派干部以及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100多人,在未出示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对夏女士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

因之夏女士一家人法律意识较强,预感到征收方可能会实施强拆行为,于是在拆除房屋当天进行了有效的取证,包括强拆时的照片、视频等都比较完整,当事人的积极配合为案件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利的保障。

房屋拆除不久后夏女士一家人选择找万典律师来打拆迁官司,冯凯律师接受委托后与当事人一家人协商应对之策,并协助夏女士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强拆现场的照片和视频比较完整,所以本案的强拆主体系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状元街道办事处无疑。

那么接下来的关键问题便是:

状元街道办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违法?


律师观点


京师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提出:

根据《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又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级城市、县人民政府报告。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责令限期拆除而当事人逾期不拆除又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书面责成是强制拆除的两个法定前提。

 

被告状元街道在未对原告涉案房屋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且在没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书面责成的情况下直接对原告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其程序严重违法。

 


 

法院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的法官采纳了冯凯律师的意见,最终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状元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1月1日强制拆除原告夏XX位于温州市龙湾区庄园街道XX村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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