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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内容本身是否合法不属于法院对信息公开行为合法性的审查范围?

发布者:金根律师团律师|时间:2019年12月29日|分类:合同审查 |464人看过

【案号】(2016)最高法行申3484号行政裁定

 

【案由】再审申请人郑建惠因诉咸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咸阳市政府)、陕西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一案

 

 

【再审请求和理由】

1.撤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陕行终243号行政判决、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6)陕71行初22号行政判决。2.撤销陕西省政府陕政复决字〔2016〕8号行政复议决定。3.确认咸阳市政府2015年11月20日的《答复》信息内容虚假并撤销,改判咸阳市政府在一定时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其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是:1.原审判决证据认定错误。2.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

 

【再审判案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该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只要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按照其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正确提供了其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现有信息,即应视为已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人民法院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主要在于审查是否按照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依法提供了相应的政府信息;至于提供的政府信息内容本身是否合法、是否符合上位法规定,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对信息公开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范围。

本案中,再审申请人郑建惠因其外孙女南霄在参加2013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时发生坐错考场、答错试卷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问题,向咸阳市政府申请公开“负责咸阳市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教育考试机构,及赋予其负责咸阳市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教育考试机构资格之规范性文件信息”。根据郑建惠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书》表明,其已经知道依据《关于印发咸阳市教委部分事业单位机构和职能的通知》(咸编发〔1995〕023号),咸阳市考试管理中心为负责咸阳市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教育考试机构。该信息公开申请实质系就咸阳市考试管理中心“负责全市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和评卷、登分、录取工作”之职责是否已被撤销进行咨询,并质疑咸编发〔1995〕023号文件的效力及咸阳市考试管理中心负责咸阳市2013年高校招生工作的合法性,故可以认定该申请兼具咨询性质。咸阳市政府基于申请的内容进行综合判断,根据保存的咸编发〔1995〕023号文件、《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咸考管〔2013〕8号)、《关于强化细化高考考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咸考管〔2013〕9号)等现有文件作出《答复》,答复内容具体明确,对申请人的知情权已予以充分保障,应认定咸阳市政府已履行了答复义务。陕西省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该《答复》,于法有据。郑建惠质疑该《答复》的合法性,并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而且,咸阳市政府据以作出答复的文件均系原始文件,郑建惠认为负责咸阳市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机构与教育部、陕西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要求设立的机构不一致,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咸阳市政府在提供信息前存在伪造、变造信息行为;即便咸阳市在高校招生行政管理领域的实际做法与上级机关要求不完全一致,但亦不能据此认定咸阳市政府提供的信息为虚假信息。因此,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和上诉,并无不当。郑建惠其他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也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再审定案结论】

综上,再审申请人郑建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郑建惠的再审申请。

 

【 合议庭人员 】

 审  判  长:耿宝建

代理审判员:周  

代理审判员:夏文浩

 

【裁判日期】

 2016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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