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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规划区内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法定程序

发布者:金根律师团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6日|分类:工程建筑 |368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9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选金。

      委托代理人陈军强。

      委托代理人蒋支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临武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临武县四家大院*栋*楼。

      法定代表人朱阳辉,县长。

      委托代理人邓传武、唐云昭,该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临武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湖南省临武县解放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香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邝平安,该局法规室主任。

      再审申请人陈选金因诉被申请人临武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临武县政府)、临武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临武县城管局)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7)湘行终34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8年3月16日上午在本院第一巡回法庭第三法庭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公开询问。再审申请人陈选金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军强、蒋支广,被申请人临武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邓传武、唐云昭,临武县城管局的法定代表人李香文及委托代理人邝平安均到庭参加询问。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2011年,陈选金湖南省××县县环城南路旁工业园区建设有临时建筑,其中一大一小两个临时厂棚,建筑面积86平方米,另有其他一些附属设施。2014年临武县城管局工作人员巡查发现陈选金涉嫌违法建房。临武县城乡规划局认定,该建筑位临武县县城总体规划的规划区范围内,属违法建设行为。2014年7月10日临武县城管局作出临城执罚告字[2014]300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限陈选金在七日内自行拆除涉案违规临时建筑,并清理好现场。在该告知书中临武县城管局已告知陈选金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权。2014年7月15日临武县城管局将该告知书送达陈选金。之后临武县城管局经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认定陈选金临时建筑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擅自建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遂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临城执罚字[2014]第4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陈选金在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自行拆除涉案违法临时厂棚,并清理好现场。在该决定书中临武县城管局已告知陈选金申请行政复议权及诉权,并于2014年9月29日将该决定书用挂号信邮寄送达陈选金。2015年1月8日临武县城管局作出临城执催字[2015]第01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陈选金在十日内自行拆除涉案违规临时建筑,并清理好现场,告知陈选金陈述、申辩权。2015年1月15日临武县城管局将该催告书当面送达陈选金。2015年1月22日临武县城管局作出临城执拆字[2015]第5001号强制拆除决定书,决定于2015年1月26日起对陈选全依法强制拆除涉案违法临时厂棚,并告知陈选金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并于2015年1月23日将该决定书当面送达陈选金。2015年1月22日,针对涉案违法临时厂棚临武县城管局作出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公告,并于次日将公告张贴并送达陈选金。2015年2月5日临武县城管局对陈选金的临时厂房进行财物登记,并进行公证。财产清点为:木材若干根,桶4个,床1铺,油罐1个,凳子2张,被子1床,楼梯1张,塑料袋1个,粗木材2板,碎木材1堆。2015年10月12日临武县城管局作出搬移财物通知书,限陈选金二日内将违法建筑内的私人财务清理、搬移,否则造成的后果自行负责,当日送达该通知书。临武县政府制定《关于依法对玉屏村陈选金的违法建筑实施行政强制拆除的行动方案》。在该方案中,明确:经临武县政府研究决定于2015年10月14日对陈选金的涉案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并成立强制拆除工作专项领导小组,临武县城管局等部门的工作人员200人参与涉案强制拆除行动。2015年10月14日17时,临武县政府组临武县城管局等部门工作人员强制拆除涉案违法临时厂棚及附属设施。拆除后,所有建筑材料均被留在现场。2016年9月5日,陈选金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临武县政府临武县城管局强制拆除其临时厂棚及附属设施的行政行为违法,赔偿各项损失193307元(其中,1.养殖场的损失84070元,包括桶、脸盆、农具、蚊帐、被等生活、生产用品损失2700元,土鸡、土狗、养殖场、围墙、河沙、水泥、木材、钢材等损失;2.养鸡场扩建损失109237元,包括水管、电线、电表等损失3895元,建筑材料、人工费等损失)。2017年2月20日,经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释明,陈选金撤回临武县城管局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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