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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的认定

发布者:金根律师团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6日|分类:房产纠纷 |336人看过

【案情回放】

 

2015127,银行与李某、开发商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李某向银行借款637万元,用于购买房屋,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为抵押加阶段性保证;李某同意将购买的房屋抵押给银行,为借款提供担保,并同意银行代位申请抵押登记;开发商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发放贷款之日起至房产办妥抵押登记之日止;银行自接到开发商转交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登记;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抵押登记未能办理,开发商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签订后,银行向李某发放贷款637万元。李某自20163月起开始出现逾期还款情形。同年117日,开发商将李某的产权证交付银行。涉案房屋在201716被公安机关查封。

 

现银行诉至法院,以李某违约及不能办理抵押登记为由,要求李某立即偿还全部贷款及利息,开发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开发商主张其已依约将房产证交给银行,因银行未及时办理抵押登记致使房屋被查封,其不应承担保证责任。银行对此辩称,因李某拒不配合,导致抵押登记未能办理,己方不存在过错,开发商应承担保证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承担还款责任,开发商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银行怠于办理抵押登记,改判开发商不承担保证责任。

 

【不同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银行未能按期取得抵押权证,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对此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开发商应承担保证责任。合同系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责任系无过错责任,过错并非承担责任的要件,故判断开发商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无须考量过错因素。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在房屋抵押登记办妥之前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亦约定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抵押登记未能办理,开发商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现房屋抵押登记未办理,依照该约定,开发商当然需承担保证责任。另外,一般情形下,办理抵押登记确实需要抵押人的配合。本案中,李某在取得房产证之前已经违约,该违约行为发生在合同约定的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据此开发商也应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开发商不应承担保证责任。阶段性保证合同系附解除条件的保证合同,如抵押登记办妥,开发商的保证责任免除,非因银行的原因导致抵押登记未办妥,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本案中,银行明知不及时办理抵押登记会对开发商造成不利后果,但未有证据表明银行在收到房产证后积极办理抵押登记,应当认定银行怠于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可以视为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开发商予以免责。另外,据了解,在商品房按揭贷款实践中,银行在贷款时往往已经让抵押人出具相关文件,可以自行办理抵押登记,并不必然需要抵押人的配合,银行称抵押人不配合,没有任何证据予以佐证。至于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抵押登记未办理,开发商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约定,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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