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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养老保险金分割裁判依据合辑?

发布者:金根律师团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3日|分类:保险理赔 |184人看过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权威观点

1.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


 

十一、 关于一方尚未退休时养老保险金如何处理的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解释为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如何理解“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实践中还存在模糊的认识。“应当取得”是指当事人已经退休具有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基本条件,但由于某种原因尚未将养老保险金领取到手的情形。如果离婚时一方或双方尚未退休,按照目前养老保险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在未退休之前,将来取得养老保险金的具体数额无法进行预先测算,劳动者不可能实际取得个人账户下的养老保险金。但是,如果仅仅因为一方尚未退休而不处理养老金的问题,势必对另一方的利益有所损害。离婚时尚未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婚姻的预期利益。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积累养老利益的财产来源看,一般源于工资收入的一部分,而工资收入显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从各地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情况来看,很多法院是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缴纳部分作为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这种处理办法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相对而言也比较公平。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本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了对于此类纠纷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和应予支持的两种情形。  

案例摘选

1. 企业年金系养老保险金的补充,可以比照养老保险金的分割方法予以分割。


  •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审理法院:天津高院

  • 案号:(2015)津高民申字第1688号(李一×、李二×离婚纠纷案)

  • 文书内容摘抄: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关于李二×的企业年金的分割问题。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年金系养老保险金的补充,因此原两审法院比照养老保险金的分割方法对企业年金中李二×个人缴纳的款项予以分割并无不妥。

    ......

    综上所述,李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一×的再审申请。

2. 离婚双方各自缴纳的养老保险金数额有别,法院应对双方现有保险金利益进行衡平处理。


  •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14期

  •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07)浦民一初字第384号

  • 裁判要旨: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以各自的工资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各自缴纳的数额有别,法院应对离婚时男女双方现有的保险金利益进行衡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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