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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丁与小方结婚前准备买一套180万的房子,当时小丁有存款80万,小方有存款60万,临近交房时,余款还没有着落,眼看着不交余款就要付几十万的违约金,于是小方建议去找小丁的姐夫借40万元周转一下。去借钱那天,小方称自己有事,让小丁一个人去借钱,她在欠条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婚后,小丁生了一个女儿,小方也没有找到正经工作。不到2年,姐夫因公司经营问题资金紧张,就打电话催要借款。
小丁问:“还不上40万,我们怎么办?”
不料小方冷冷地说:“不是我们怎么办,是你怎么办。你姐夫这钱是你出面借的,要还也是你来还。”
现在小丁想和小方离婚,因买婚房而借的钱,谁来还?离婚后,房子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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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婚前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本案中由于小丁为买房借款的所负担的债务发生在婚姻登记之前,因此被法院认定为个人债务。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一般是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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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的情况十分普遍。一旦离婚房产的分割问题就十分复杂,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若双方婚龄较长、出资差距不大的,则倾向于不考虑各自婚前的出资情况,直接均等分割。若双方婚龄较长但是出资差距较大的,则倾向于扣除婚前出资,剩余的价值均等分割。而本案的情况是双方婚龄较短且出资比例悬殊,因此法院考虑到小丁对房子的贡献,参照出资比例对房子进行分割。
法院判决房产归属时,主要考虑到以下几点:从房屋的贡献看,小丁对房屋的贡献更大,小丁的出资远远大于小方的出资;从现实居住情况及住房条件来看,小丁独自带着一个女儿,且别处无住房,何况小丁还为房屋独自承担40万元的债务。
因此,小丁获得房屋所有权并给付小方补偿款。